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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年8月29日 星期三
台灣男子胸襲一名年輕女性達10秒,被控猥褻罪,但法官指胸襲時間短,不能引起事主性慾,被告無罪。
台 灣傳媒報道,內衣特賣會場人潮多又擠,蔡姓男子就是在這個時候混入人群中,還趁著一名20歲女子忙著挑選內衣時,從後面伸手觸摸女子胸部,時間長達10秒 鐘,男子被依照強制猥褻罪起訴。根據蔡姓男子供詞,他表示當天他去女性內衣特賣會上,主要目的是要幫大嫂買內衣,拿胸罩時不小心碰觸到其他女性,只有碰觸 到3次。
法院認為男子襲胸時間短暫判決無罪。彰化地方法院發言人許旭聖說:「男子並沒有用類似強暴脅迫、恐嚇跟催眠術方法,來做摸胸行為。」
法官認定,男子行為只構成性騷擾,偏偏性騷擾防治法,又是在案件發生後才實施,因此做出無罪判決,但檢察官完全無法認同。彰化地檢署襄閱張慧瓊:「行為人摸被害人胸部長達10秒,而且有抓捏動作,其實已經該當強制猥褻行為,是很清楚的,所以本署檢察官提起上訴。」
檢察官認為法官判決太離譜,決定提起上訴,婦女團體更認為,儘管女子被襲胸時間只有10秒,但也受到嚴重驚嚇,實在無法認同法官的判決。
至於婦女團體也痛批法官的判決理由很荒謬,如果10秒無法引起性慾,那麼襲胸要多少秒才算被猥褻呢?
